(2017)陕0822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韩斌、姬如女、姬九腮、任海娥、姬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韩斌,姬如,姬九腮,任海娥,姬飞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乡。负责人:姬建慧,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芷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韩斌,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姬如女(系韩斌之妻),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姬九腮,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任海娥(系姬九腮之妻),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姬飞小,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韩斌、姬如女、姬九腮、任海娥、姬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斌、姬如女、姬九腮、任海娥、姬飞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