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谭湘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20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湘,男,29岁,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04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湘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湘以归还欠款为由,将其前女友、被害人谢某约至本市天河区上元岗市界三巷自编7号如意公寓,之后谭湘采取言语威胁、扯头发、殴打、烟头烫身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谢某解开手机锁,并强行操作谢某的手机支付宝捆绑谢某的一张卡号为62×××76的农业银行卡,接着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谢某的人民币11000元转到其手机支付宝里,得手后,谭湘继续拿鞋带捆绑被害人谢某的双手双脚,欲继续逼迫被害人谢某拿钱无果。2016年9月22日11时,被害人谢某趁谭湘不注意时用手机向同事发送求救信息后被民警赶到现场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湘。经法医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湘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谭湘辩称:1.其没有抢劫的动机,涉案11000元是被害人谢某自愿借给其的;2.其没有对被害人谢某实施言语威胁、扯头发或殴打;3.其虽有用鞋带捆绑被害人,但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自己伤害自己。综上,认为其行为是借钱,不是抢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湘与被害人谢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谭湘以还钱为由约被害人谢某至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市界三巷自编7号如意公寓201房,向谢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遭到拒绝后对谢某进行威胁、殴打、烟头烫身体(经鉴定,谢某伤情属轻微伤),强迫谢某解开手机锁后,操作谢某手机支付宝绑定谢某的农业银行卡,然后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谢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1000元转至其手机支付宝账户,随后再用自己鞋带捆绑谢某双手双脚继续索要钱财。同日9时许,谢某趁谭湘不注意用手机向证人吴某发送求救信息。同日11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201房解救被害人谢某,抓获被告人谭湘,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鞋带2条。上述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谢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我前男友谭湘拨打我的手机称其在天河区上元岗市界三巷自编7号如意公寓201房等我,并称要还钱给我,让我马上过去。我便过去201房让谭湘快点还钱,谭湘说稍等一下就还我17000元,我继续问他什么时候还钱,他就爱理不理了。不知过了多久,谭湘说他一个叔叔的儿子被抓去坐牢,需要6万元赎出来,还称他之前借了他叔叔的钱,现在他叔叔催他还钱,要我给他3万元,当时我就拒绝了。被我拒绝后,谭湘就把我的手机抢过去,让我解开手机密码,我不肯,他就大声吼我,说不给也得给,不然他会被他叔叔打死,还说大不了他和我一起死,还用手打我的脸、抓我的头发,并用烟头烫我的前胸(期间还想用烟头烫我下面,但被我躲开),我当时很害怕、很恐惧,只好把手机锁解开,他就拿我的手机打开支付宝,发现我支付宝里只有1600多元,就用我的支付宝关联我的一张农行卡(我不知他什么时候用手机拍下了我农行卡的照片,卡我没有随身带,我也不记得卡号),关联成功后用我的支付宝第一次转账10000元至他的支付宝账户(事后我查看支付宝记录,第二次转账了1000元至他的支付宝账户),之后由于支付宝额度限制无法再转账,他就试图通过我的微信转账,但我故意说错密码导致账户锁死无法转账,其又想通过农行e账通转账,但没有成功,我就跟谭湘说既然钱已经拿到,可不可以放我走,但谭湘不肯,将凳子搬到门口将门堵住并坐在凳子上守着我。期间我尝试从房间窗户将201房的钥匙扔下以求引起他人注意来救我,但扔下去当时没有反应(天亮后是公寓老板娘捡到钥匙送回了房间)。而谭湘见我站在窗户边就将我推回床上并扯我的头发打我,然后解开他的鞋带将我的双手、双脚绑住,让我躺在床上(解开过鞋带两次让我上厕所),中途还多次逼我找朋友借钱。后来我看天亮了就跟谭湘说要打电话给美容院的经理请假,他把手机给回我,我就趁机发微信给公司吴经理求救,称“我被绑架了,在我们买宵夜附近201房,救我”,发送后马上删除信息,后来我又找借口再次发微信给吴经理称“一定要报警”,并发送了微信定位过去。再后来,就有公寓老板娘带着警察过来敲开我们房间门,警察见我被绑在床上,就马上控制住了谭湘。我和谭湘在一起六年,现在闹分手已经四个月了,但由于他欠我的钱,我们保持着联系。他抢劫我应该是因为他没钱了。被害人谢某辨认出被告人谭湘就是2016年9月22日凌晨在201房抢劫其的男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谭湘于2016年9月22日1时许约被害人谢某见面,谢某问谭湘是否要转钱给她,谭湘回答只有现金。被害人谢某予以签认。2.证人吴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我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许收到同事谢某的三条求救信息,信息内容为“我被绑架了,在我们买宵夜附近201房,救我”、“一定要报警”,最后一条内容是位置图。我看到信息后把这情况跟另一个同事梁某1说了,然后我们根据位置信息到元岗村医院附近找,没找到,后来梁某1就报警了。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后,约11时50分许在元岗大街如意公寓201房发现了谢某并把她救出来。因为我没有进房间,所以不清楚房内情况。在去派出所的路上谢某跟我说她被前男友绑架向她要钱,打她并用烟头烫她,然后她拉开衣服领口,我看到了她右胸上的伤口。被害人谢某及证人吴某、梁某1均签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的内容就是被害人谢某发给证人吴某的求救信息和位置。3.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许听经理吴某说谢某被人绑架了,并把谢某发的求救信息给我看了,然后我们就去找,但没有找到,我就报了警。警察到场后经过调查,确定谢某在如意公寓201房,我们就跟着去了。到了后我在门外看到一名男子和谢某在房间里,谢某当时坐在床上被绑住了双手双脚,警察就将那名男子控制了。证人梁某1辨认出被告人谭湘就是和谢某一起在201房的男子。4.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如意公寓住宿登记本:2016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谭湘过来开房(他之前在我公寓开过几次房),过了十几分钟,谢某过来了(我也认识她)。上午10时许,我老公发现地上掉了一把201房的钥匙,我就拿着它去问谭湘什么事,谭湘说没事。11时许,民警过来问我是否有叫谭湘的男子在这里住,我说有,11时30分许就过来了很多警察,但201房用钥匙打不开(里面反锁了),我就敲门,是谭湘开的门,我看见谢某双手和双脚都用花色的带子绑着。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谭湘。5.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执法记录录像及截图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22日10时51分接到梁某1报警,随即出警,经地毯式搜救后在当日11时30分许在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市界三巷自编7号如意公寓201房找到双手双脚被鞋带捆绑的被害人,并当场将被告人谭湘抓获归案。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鞋带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谭湘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从被害人身上缴获鞋带2条。被害人谢某、证人黄某及被告人谭湘均签认上述鞋带就是捆绑被害人谢某的鞋带。7.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涉案现场情况。8.支付宝转账照片证实,支付宝账户名为谢某的账户于2016年9月22日4:32及5:55分别转账人民币10000元及1000元到支付宝账户名为谭湘的账户。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谢某名下62×××76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6年9月22日支付宝交易10000元。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额部右侧发际线处挫伤、左大腿下段内侧挫伤及右大腿中段至下段前侧挫伤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右胸大肌部皮肤水疱符合烫伤形成,损伤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谭湘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12.被告人谭湘的供述: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30分,我和女友谢某约好在元岗村的元岗医院前见面,然后我就在元岗村后的如意公寓开了201房并打电话告诉她我已在老地方开好房等她过来。约2时30分谢某到了,我们躺在床上聊天,后来我说我叔叔儿子赌博被公安处理,要六万元,现在还差3万元,我叔叔向我借,我没有钱,所以开口向她借三万元,但谢某怕对方不还钱,不肯借钱给我,我一再保证,她还是不肯,后来她对我说同意分手就给我25000元分手费,我不同意,说分手费就不要。后来谢某同意借2万5千给我,然后她用她的手机支付宝先绑定了她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带有62×××00,尾号是376),然后转了1万元到我手机支付宝,接着又用手机支付宝里的余额宝转了1千元到我的手机支付宝,共转了11000元给我,余下的钱,她说天亮后到银行取现金给我,然后我们就睡觉了。到早上5、6点左右,谢某用脚踢床、用手打自己的胸脯、用头撞墙,然后我就用烟头烫她的胸口位置吓唬她(没有烫到她),只是想让她停下来,谢某还在闹,我就说再闹就绑住你,但谢某不听,于是我解下我的两条鞋带将谢某的双手双脚绑起来,我则坐在椅子上休息,到了上午11点45分左右,就有警察到场将我们带回派出所处理了。我绑了谢某三个小时左右,期间她要上厕所还松绑过一次,上完厕所再绑上,我绑谢某是怕她自己伤害自己,我没有殴打或言语威胁谢某,她膝盖以下的伤是她用脚踢床撞到的,头部的伤是撞墙造成的,烟头烫伤是因为我在抽烟,我去抱她的时候不小心烫到她的。我认为谢某没有发送求救信息,因为谢某的手机在我手上,我认为谢某说的不属实。几名证人的证言也不属实,我认为证人是因为谢某的关系故意做假证,是谢某要报复我。201房的钥匙是谢某扔下去的,我不知道她什么时候扔的,也不知道她为什么要扔。我和谢某认识五六年了,是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分分合合。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经查,被害人谢某陈述称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湘在如意公寓201房通过威胁、扯其头发、用烟头烫其胸口等方式强迫其解开其手机锁后,操作其手机转走其农业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的11000元,后用鞋带捆绑其,继续向其索要钱财,她在此期间通过向窗外扔钥匙、向同事吴某发微信的方式对外求救;证人吴某、梁某1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吴某于2016年9月22日9时许收到谢某发送的紧急求救信息;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住宿登记本证实谢某、谭湘于2016年9月22日共同入住如意公寓201房,期间黄某有在楼下捡到201房钥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额部右侧发际线有挫伤、右胸大肌部的皮肤水疱符合烫伤形成;支付宝转账照片、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账户名为谢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于2016年9月22日转账11000元至谭湘支付宝账户;处警经过、执法记录录像及截图证实公安人员经地毯式搜查在现场发现被害人被捆绑双手双脚,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被告人谭湘曾供认用烟头烫被害人胸部吓唬被害人,稳定承认取得被害人11000元转账、用鞋带捆绑被害人。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谭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1000元的事实。被告人谭湘辩称被害人自愿借钱给其的辩解意见明显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谭湘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鞋带2条,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三、追缴被告人谭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发还被害人谢某;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谭湘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玟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