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韩建雷、陈卫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韩建雷,陈卫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656号原告:李红波,男,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文永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鲍红军,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雷,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陈卫玲,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李红波与被告韩建雷、陈卫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