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国建、张雨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建,张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国建,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曹县。被执行人:张雨锋,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曹县。本院执行的刘国建申请执行张雨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雨锋所欠的赔偿款系与杨香丽(公民身份证号码)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杨香丽的银行存款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被执行人张雨锋已履行完(2015)曹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雨锋之妻杨香丽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