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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喻晓康,白薇扬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薇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3行初46号原告白薇杨,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暨委托代理人喻晓康(白薇杨之母),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孙力(白薇杨之夫),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种及灵,区长。委托代理人罗红,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薇杨、喻晓康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薇杨、喻晓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薇杨、喻晓康负担。审 判 长  谭晓琪审 判 员  喻伦泰审 判 员  刘厚勇人民陪审员  邓云武人民陪审员  李永权人民陪审员  孙劬文人民陪审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