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某,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再审申请人蒋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蒋某于2017年5月10日以与唐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