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新如与唐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如,唐宫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00号原告:王新如,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宫宝,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王新如与被告唐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新如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如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新如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