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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涛诉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233号原告:刘涛,男。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刘涛诉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刘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富县鄜城街道办事处圣佛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涛承担。审 判 长  李福林审 判 员  任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 伟适用法律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