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盛克、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盛克,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负责人:王晓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该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明,该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经理。被告:盛克,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淮北市孟山路7-1花园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圣恩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盛克、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