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诉孙某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补正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582-1号本院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13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左侧第五肋骨皮质断裂”的“左侧”补正为“右侧”。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