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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某诉孙某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补正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582-1号本院2017年4月19日对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辽13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医院诊断为胸部外伤,左侧第五肋骨皮质断裂”的“左侧”补正为“右侧”。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