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佩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佩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562号原告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423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清。被告黄佩贤,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址长沙市白沙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力耕,行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佩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黄佩贤名下的坐落于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湖南正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佩贤名下的坐落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泽春人民陪审员 刘扬云人民陪审员 张荣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