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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贞福与胡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贞福,胡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554号原告:毛贞福,男,1983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勇,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毛贞福诉被告胡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50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