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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颜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颜中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主要负责人:李英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中,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17)津8601民初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是法律、规章。基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是对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批函,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故,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津高法【2014】24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自2014年12月21日起对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保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