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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含艺与巢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含艺,巢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25号之一原告:林含艺,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艺洪,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巢萍,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林含艺诉被告巢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林含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含艺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含艺负担。审 判 长  董爱民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兰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