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辖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梁维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94号原告梁维姣诉被告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及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新昌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