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位小美与陈召辉、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小美,陈召辉,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053号原告:位小美,女,汉族,199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任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召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北环交叉口北800米。法定代表人:吴立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法定代表人:崔建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南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洲,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位小美与被告陈召辉、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位小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陈召辉驾驶被告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重型罐式货车沿航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五大街处时与该处损坏电线电缆接触后,电线电缆又与高永辉(原告配偶)驾驶停在此处的豫L×××××号车上托举电线电缆的原告接触,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0941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陈召辉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永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位小美无责任。经査,被告陈召辉驾驶的本案车辆为被告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郑州博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并且上述保险都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前赔偿原告位小美各项费用九万七千元。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前支付被告陈召辉前期垫付费用二万三千元。(下余一千元被告陈召辉不再主张)三、本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各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位小美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