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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雒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雒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51号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兵圣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赵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云,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贤,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雒海霞,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雒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雒海霞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