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335号原告:张某,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甘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旺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