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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335号原告:张某,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甘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旺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