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万国,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彭万国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6154.12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2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加收5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于2015年3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万国于2017年5月9日偿还了贷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支付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