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催2号申请人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群,总经理。申请人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票号为3130005228820874,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常州泊拉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杨鹏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