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803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03号原告: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50031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海鹏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9581456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少卿西路。法定代表人:魏礼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铨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670元,以上费用合计1312元,由原告昆山市瀚宇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