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与被告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219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实际经营者李晖。被告: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法定代表人谢礼,校长。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与被告长沙市人民警察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长沙市芙蓉区金蝶地毯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刘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