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秋双、高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双,高树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76号申请人:李秋双,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天津市宁河区。。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李秋双与被申请人高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秋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秋双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秋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树增名下厂房、办公用房及设备等或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李秋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