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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桐森与艾文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桐森,艾文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40号原告:陈桐森,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朝阳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文起,男,62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陈桐森与被告艾文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桐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桐森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桐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桐森负担。审判员  付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