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丛丽媛与图布新、牡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丽媛,图布新,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丛丽媛,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图布新,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牡丹,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86号丛丽媛申请执行图布新、牡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图布新、牡丹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图布新于2017年5月10日给付申请人1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于每月10日前给付3000元并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完2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