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程前太与程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前太,程前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3号原告程前太,男,69岁,1947年7月15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程前贵,男,42岁,1974年5月2日,汉族,地址:红安县,原告程前太诉被告程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程前太无法提供被告程前贵的详细地址,且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前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诉讼费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晟审判员 王爱霞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