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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春娟、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娟,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3号申请人李春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桐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厉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春娟与被申请人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娟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青岛永益木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4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永益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