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主动向我院缴纳案件款387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修理费3870元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