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卫林、杜海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卫林,杜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卫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生,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卫林因与被上诉人杜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于卫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卫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卫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于卫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永国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