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云霞申请执行徐丽华、赵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徐丽华,赵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赵津生,男,194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