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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前栾村经济专业合作社与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樱南村经济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前栾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樱南村经济专业合作社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849号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前栾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肖公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福堂,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樱南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兴军,董事长。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前栾村经济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樱南村经济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前栾村经济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280元,减半收取22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