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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小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小凯,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小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刘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安小凯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安某,自许昌市示范区尚集镇十王村一家网吧出发,沿许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许开路恒盛量贩门口时,与张某驾驶从许开路路边变道前行的豫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安小凯、安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安小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安小凯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34.192mg,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本案事故双方已就事故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安小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安小凯的供述,证人安某、张某、高龙张忠岭的证言,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安小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小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小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安小凯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小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