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明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52号公诉机关���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明星,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蓝田县,司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明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宋明星饮酒后驾驶蒙L×××××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内载被害人宋某1沿西安市科技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池寨收费站东侧时,适逢被害人刘某驾驶陕A×××××号豪泺牌重型半挂牵���车经此处由西向东掉头,两车相撞受损,宋明星、宋某1、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明星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43.6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明星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1、刘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宋某1放弃伤情鉴定,宋明星亲属已赔偿刘某损失共计10000元,刘某对宋明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明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宋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宋某1的陈述;被告人宋明星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宋明星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宋明星判处四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明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明星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明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蕾打印:相丽华校对:雷蕾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