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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芦代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代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代宇,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代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芦代宇饮酒后驾驶×××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延吉市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元公寓小区前处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芦代宇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6.32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芦代宇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接出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无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芦代宇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代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芦代宇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芦代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代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