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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京波高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京波,高翠英,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56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6、13-1、31-2,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催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王京波,男性,汉族,1988年02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高翠英,女性,汉族,1987年06月0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103059468169E。被告: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50100085170518J。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京波、高翠英、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京波、高翠英、云南尚驰仁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尚驰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