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波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平,陕西马朝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成明,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案件款380000元后,对下欠案件义务拒不履行,暂对其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