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钱明平与重庆市恒旭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平,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794号原告:钱明平,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津街499号17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8371。法定代表人:袁祖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明平诉被告重庆市恒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钱��平以缺乏证据为由,自愿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明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钱明平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