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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祝求与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邵东县火厂坪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祝求,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邵东县火厂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祝求,又名刘竹求,男,1945年1月14日出生,住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邵东县城兴和大道县政府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友良,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东县火厂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法定代表人李锭,该镇镇长。上诉人刘祝求诉被上诉人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邵东县文广新局)、邵东县火厂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火厂坪镇政府)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湘0521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为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使退休人员享受退休待��是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不是邵东县文广新局与火厂坪镇政府的职责,刘祝求要求邵东县文广新局与火厂坪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刘祝求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刘祝求释明后,刘祝求仍拒绝变更被告,也不愿意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祝求的起诉。上诉人刘祝求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1970年参加工作,在邵东县原龙公桥公社广播站担任机线员,1976年底因故未再安排工作。因被上诉人未作出开除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故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应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确认邵东县文广新局开除上诉人工作程序违法,邵东县文广新局应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邵东县文广新局、火厂坪镇政府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刘祝求于1970年开始在原龙公桥公社担任机线员,为集体工。1976年底,原龙公桥公社怀疑刘祝求与他人有两性关系,于是召开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会议开除了刘祝求。近几年,刘祝求不断上访,要求查清当时被开除的真实情况,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火厂坪镇政府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后,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关于刘祝求反映其被迫退职信访问题的汇报》,火厂坪镇政府经调查认为,因时代久远,无原始资料可供查询,无法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刘祝求属集体工且已被开除,镇政府不能为刘祝求落实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7月20日,火厂坪镇政府按上述内容答复了刘祝求。邵东县广播电视台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刘祝求上访问题的答复》,该台明确答复无权为刘祝求落实退休事宜。故刘祝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邵东县文广新局和火厂坪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有刘祝求的陈述及火厂坪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刘祝求反映其被迫退职信访问题的汇报》、《关于刘祝求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书》及邵东县广播电视台作出的《关于刘祝求上访问题的答复》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祝求1976年底被原龙公桥公社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予以开除。刘祝求无证据证明其系原龙公桥公社错误开除,现起诉要求邵东县文广新局和火厂坪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事实根据。刘祝求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祝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