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庆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刑初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庆丰,男,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副处级),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司洋,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庆丰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庆丰及辩护人司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庆丰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选址、申请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5年,先后索取、收受人民币15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6月,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项目选址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6月,收受该公司经理尹某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项目选址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4月,收受梁某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和发展上提供便利,于2012年秋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人民币15万元。四、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换热器有限公司在企业立项及厂房办理房照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秋天,收受该公司经理高某人民币15万元。五、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投资建设四平市某大厦项目提供帮助,同时接受刘某欲承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请托,于2009年6月,收受刘某人民币20万元。六、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用房选址、申请立项审批等项目上提供帮助,2010年5月,被告人吕庆丰以个人名义从某药业借款25万元,并于同年11月,以其经营的四平市某广告公司的名义向某药业开具销售额为25万元的虚假发票,吉林某药业经理于某被迫将借条归还给被告人吕庆丰。七、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发及“城中村”建设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4年8月份,以个人名义给某公司经理田某出具160万元借条,尔后又以孩子着急用钱为由让田某再准备40万元。2015年六七月份,田某给吕庆丰送去200万元人民币。此后吕庆丰以孩子结婚,不宜操办为由,要求田某将其中的40万元当做孩子结婚的礼金,田某被迫应允。八、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棚户区改造5#-2-1地块开发项目提供帮助,于2015年9月,收受该公司经理陶某人民币2万元。九、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影视基地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于2015年9月,收受该公司经理高某1人民币4万元。十、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某汽车销售4S店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郭某人民币1万元。十一、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某1换热器厂某换热器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9月,吕庆丰以有急事需要钱为由,向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经理于某借款10万元。2015年于某因投资开发区某项目未获批准,请托吕庆丰帮助要回先期支付的征地款,主动将借据撕毁并告知吕庆丰。被告人吕庆丰在四平市纪委对其进行违纪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款113.9028万元,丰田RV4白色轿车(吉C-9H2**)一台。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于某、于某等的证言,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投资合同、企业记账凭证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庆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庆丰辩称,在于某说撕毁借据后,其仍多次和于某说过还款。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辩解。被告人吕庆丰的辩护人司洋的辩护意见是,吕庆丰向于某借款,主观上想还款,不应认定为受贿。吕庆丰接受陶某、高某1、郭某财物属个人馈赠,不属于受贿。吕庆丰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上缴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吕庆丰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吉林省某燃气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项目选址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6月,收受该公司经理尹某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吉林省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自然情况。(2)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转给尹某15万元。(3)投资合同,证明2011年8月3日,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签订投资合同。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在吉林省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天然气站项目审判过程中其与吕庆丰认识并熟悉。2011年夏季,其从财务提了15万元,想和吕庆丰沟通一下。这笔钱是百元面值,每捆1万元,共15捆,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其驾车来到吕庆丰办公室,说:“我们公司的天然气项目市里已经审批了,在审批某区,请大哥在各方面给予关照。”然后把装钱的塑料袋放在吕庆丰办公桌下面,就离开了。送钱给吕庆丰的目的是因为吕庆丰在公司的项目审批、报送、立项、选址过程中帮了不少忙,以后还有很多事需要他帮忙。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燃气股份公司总经理,2011年6月24日尹某的借条是办理四平事宜的借款。4.被告人吕庆丰供述,其主动交代2011年夏天收受尹某15万元的事实。2010年其与尹某认识的。尹某的吉林省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四平某区落户、审批、报送时,其帮助推进了项目的进度。2011年夏天的一天,尹某来到其办公室,说请大哥在各方面多关照,然后把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在其办公桌下面,就走了。其打开塑料袋,里面是15捆人民币,每捆1万元,都是百元面值的。这笔钱其用作实际控制的四平某广告公司的日常花销了。二、2010年4月,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欲在四平某区成立汽车4S店的梁某提供帮助,收受梁某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梁某的证言,2009年,其想在四平开一家长春一汽马自达4S店。因其妻于某1与吕庆丰是同学,其决定将4S店建在四平某区。其多次找吕庆丰商量4S店选址和立项的事。2010年5月的一天,其拿20万元钱,到吕庆丰在家中交给了吕庆丰。20万元钱是百元面值,10万元一大捆,共两大捆,用报纸包裹后放在白色纸袋中。2.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2009年,其同学于某1的丈夫梁某想把企业落户在四平某区,多次找其商量立项、选址的事,其向梁某推荐了一块地方。后来梁某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把其推荐的地征收到手。2010年4月的一天,梁某到其家,送给其20万元。钱一共两捆,每捆10万元,百元面值,是用报纸包着,装在纸袋里。梁某送钱是因为在选址上其帮助他不少忙,以后也有很多事需要其帮忙。后来梁某告诉其是以长春一汽马自达4S店的项目申请的土地。这笔钱其作为四平某广告公司的经费用掉了。三、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和发展上提供便利。2012年秋天,吕庆丰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企业信息,证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证人张某的证言,其与吕庆丰是同学。其某种业有限公司想在四平经济开区落户,选个好点的地址,就找吕庆丰研究选址的事。2012年秋天的时候,其打电话找吕庆丰到其办公室,给吕庆丰15万元,是用塑料袋装着的。钱是百元面值,一共15沓。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其与张某是同学。张某的某种业有限公司想在铁东区扩大生产规模,让其帮助选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把其叫到某种业的办公室,给其一个灰色的塑料袋。其离开后看到是百元面值的15沓人民币,共15万元。这些钱其作为鑫洁广告公司费用花掉了。四、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办理厂房房照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秋天,吕庆丰收受该公司经理高某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四平市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四平市某区关于四平市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等。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某换热器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开发区,第一期厂房在2009年建完投产,并同时在某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件。2010年至2011年二期厂房车间建成,之后其要求开发区协调市里办理二期车间的产权证,四平经开区却迟迟办不下来。2011年的初秋的一天,其找到吕庆丰,说厂房房照没办下来,希望吕庆丰协调一下。然后把5万元钱放到了吕庆丰的办公桌上。钱是用牛皮纸装着,百元面值,共5沓。这笔钱是为了让吕庆丰帮忙办理公司二期厂房产权证的好处费。3.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四平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是2006年落户到四平某区的,该企业董事长高某的弟弟高某是其高中同学。2011年的初秋,高某来到其办公室说厂房房照到一直没办下来,希望其帮忙问问,随后把一个牛皮纸档案袋放到了其办公桌上。其打开档案袋看是5万元钱。该款其用于清还某广告公司在外所欠债务了。其让建设局局长丁某抓紧处理经开区企业办房照的事。五、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投资建设四平市某大厦项目提供帮助,同时接受刘某欲承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请托。2009年6月,吕庆丰收受刘某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四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关于四平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某大厦及部分住宅项目备案的通知。(3)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刘某于2005年6月28日签订的投资合同。(4)四平某区关于四平市某大厦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2.证人刘某的证言,大概是2005年的时候,其想在开发区做项目,后来开发区电厂有块绿地,其找到吕庆丰帮忙,吕庆丰找人做了规划调整,变成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在这开地上做了某大厦项目。在某大厦项目的选址及建设中,吕庆丰帮了不少忙,其还少交了一些费用。2009年某大厦竣工,其想感谢吕庆丰,就到吕庆丰家中,给了吕庆丰20万。钱是百元面值,共20沓。3.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2009年6月左右,刘某在经开区的御宴楼开业,一天上午,刘某到其家,简单聊了几句御宴楼项目,然后说还想在开发区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并把随身带来的一个灰色的纸袋交给了其,说这段时间给其添了不少麻烦,以后城中村项目也的少不了麻烦。其表示以后他在经开区项目审批的手续不用操心。纸袋里面装的是银行封装的百元面值人民币,10万元一捆,共两捆20万元。其将这笔钱作为某广告公司建造户外广告体的经费花掉了。六、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吉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办公用房选址、申请立项审批等项目上提供帮助。2010年5月,被告人吕庆丰以个人名义从某药业借款25万元,并于同年11月,以其经营的四平市某广告公司的名义向某药业开具销售额为25万元的虚假发票,吉林某药业经理于某被迫将借条归还给被告人吕庆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吉林某医药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四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和吉林省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7月5日签订的建厂合同。(3)四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和吉林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8月23日签订的中成药提取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项目协议书。(4)四平市某广告公司和吉林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书。(5)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出具的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吉林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票开票明细。(6)四平市某广告公司机打发票12份。2.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的证言,其是某药业集团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与吕庆丰熟悉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吕庆丰和其说:“听说你们企业每年的广告业务的需求挺大,我小姨子开了一个广告公司,来我这做广告吧”,其说明年吧。2010年5月份的一天,吕庆丰又打电话,问广告业务计划安排完了没有。其问了公司宣传部经理的广告安排事宜,得知还有一些宣传经费,就告诉吕庆丰准备做两年的广告,吕庆丰说广告费两年才16万,他小姨子公司还差24万周转资金呢,其说再借给他25万。吕庆丰同意了。之后没几天吕庆丰给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借人民币25万元整,上款系个人借款,不计利息,借款人吕庆丰。”该借条没有标注还款时限。过了几天吕庆丰安排某广告公司的人来签订了广告合同,其让公司出纳将41万打到了四平市某广告公司账户上了。其把吕庆丰的借条放在出纳张某2那里了。2011年11月的一天,吕庆丰打电话想要回这张25万元的借条,其说钱当时是从公司账上转的,要拿回借条得在公司账上核销。吕庆丰说让某广告公司开25万元的广告发票,让其下账核销,其同意了。过了大约一个月,公司财务人员和其说某广告公司的发票送来了,一共41万元。2012年11月的一天,其和吕庆丰在一起吃饭时,其将25万元借条还给了吕庆丰。吕庆丰把借条要回去就是不想还了。吕庆丰在其公司选址落地及项目立项、审批、报送、办理房照的过程中帮了不少忙,其公司得罪不起吕庆丰。(2)证人张某2的证言,2002年左右,其担任吉林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出纳员。2010年的一天,于某拿来一张借条让我保管,内容大概是个人借款25万元,借款人吕庆丰。借条放在我这里一年左右。后来于某又把借条拿走了。3.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对于某说,其小姨子有个广告公司,到这做广告吧。于某说等明年吧。2010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其又给于某打电话。过了几天于某说准备做两年的广告,其说还是做五年吧,最近公司缺40万块钱周转。于某说只能签两年,25万元借给其。过了几天其给于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事后某广告公司与于某的某药业签订了合同。于某将广告费16万元及25万元借款打到某广告公司的账户上。2011年年底,其从某广告公司给于某开了41万元的业务发票,其中25万元钱是虚开的。一天其和于某吃饭的时候,于某把25万元的借条还给其。在于某的某药业厂房、办公用房选址、申请审批等过程中其给予该公司很多帮助,于某将25万元借条归还,实际上就是给其的好处费。七、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提供帮助。2014年8月份,吕庆丰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经理田某借款200万元。后吕庆丰以孩子结婚为由,要求田某将其中的40万元当做礼金,田某被迫应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终止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权的通知。(3)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尽快实施棚改X-56地块开发项目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报告。(4)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城中村改造及新城区建设投资协议及合同书。(5)2015年6月29日朱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200万元的凭条3份。(6)2014年8月27日吕庆丰向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160万元借据。2.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的证言,2015年6月份左右,吕庆丰对其说想在上海买个房子,孩子相中一套400多万的房子,还差160多万的缺口,能不能借其130万,其让吕庆丰等信。当天或者第二天,吕庆丰给其送来一张借款160万人民币的借条。之后吕庆丰多次给其打电话说借钱的事,一天其说你先来取50万吧,其让司机取了50万,吕庆丰下午下班时间来其办公室把这笔钱取走了。隔一天又取走50万元,并对其说:“我向朋友借的那40万这几天拿不回来,你直接借我200万吧,等我朋友那40万拿回来我再还给你。”其让司机取出来100万元,吕庆丰将100万元取走了。有借条的160万和没有借条的40万,吕庆丰都没有还给其。十多天之后,其与吕庆丰在一起聊天时,吕庆丰说他女儿要结婚了,没给你打借条的40万元就当你随礼了,其就同意了。其公司项目在经开区,吕庆丰负责项目的手续及合同等相关事宜,这40万就当给吕庆丰的好处了。(2)朱某的证言,2013年左右其在四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给经理田某当司机。田某用其名字开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存折。其于2015年6月29日支取50万元、2015年7月1日支取50万元、2015年7月2日支取100万元人民币,是田某让其取的,钱干什么用不清楚。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在2014年其想炒房但是没有钱,就想到了田某,其对田某说:“我想在上海给女儿买套房子,能不能借我点钱,我可以用我家房子和广告公司做抵押,最好不要利息。”田某说商量一下再答复。2014年7月左右,其为了催促田某借钱,将写好的借条提前交给田某,借条上写着:“借条,借人民币160万元整,上款系个人借款,不计利息,借款人吕庆丰。”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其多次催问田某借款的事,田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15年春节过后。开发区贾某书记委派其负责田某公司项目的所有材料申报、审批事宜。2015年5月的一天田某打电话让其去他办公室一趟。对其说银行每天取不了太多,得分三次取钱。其分三次去田某的公司取的200万元钱。第一次取50万元,第二次取50万元,第三次取100万元。其中160万元钱是其向田某借的,剩下的40万元钱是田某给其的好处费。因为其是经开区的副主任,对田某公司在经开区的项目发展有帮助。其将200万元中的20万用于还徐某2借款20万元、付赵某2丰田RAV4吉普车车款9万元、在商业大厦高息存了100万元、给妻子李某130余万元,剩下的钱女儿结婚花费一部分,家里日常开销花掉一部分。八、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提供帮助。2015年9月,吕庆丰收受该公司经理陶某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四平某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棚改5#-2-1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3)四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书。2.证人陶某的证言,2015年7月份的一天,吕庆丰找其帮他女儿装修婚房。同年9月的一天,其在公司楼下给吕庆丰2万元钱,钱装在一个黄色牛皮纸袋,其说:“这些年对我公司很关照,你女儿结婚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送吕庆丰这2万元钱,是因为吕庆丰在其公司紫薇公馆项目中帮忙而给的好处费。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2015年9月份的一天,在其女儿结婚之前,陶某给打电话说找其有事,其驾车到了四平某房地产公司楼下。陶某把一个黄色牛皮纸袋交给其,说:“这些年对我公司很关照,女儿结婚了,这是我一点心意。”牛皮纸袋里面是两沓人民币,都是面值100元的,共计2万元。其在四平某房地产公司紫薇公馆项目中帮助该企业推送、报送相关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所以陶某送给其2万元是好处费。九、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影视基地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9月,吕庆丰收受该公司经理高某1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吉林省四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和四平市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2006年3月13日签订的建厂合同。2.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5年9月的一天,吕庆丰和其说起他女儿结婚的事,吕庆丰说这时候形式不允许操办婚礼了,其说我得给孩子拿点钱啊,其随身正好有4万元钱,就将这4万元钱方放在了吕庆丰的办公桌上了。其企业在四平经开区,有时候向吕庆丰咨询事,企业在经开区落户的时候吕庆丰也没少帮忙。其用四平市某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建厂合同。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2007年高某1的影视基地是其招商在某区落户的。2015年9月的一天,高某1来到其办公室,说:“听说你女儿要结婚了,这是我的一点意思。”然后拿出4万元钱放在其办公桌上。其将这4万元钱作为操办女儿婚礼费用花掉了。高某1的企业在四平经开区,大事小事总找其协调,之前为他企业报送审批材料,协调过相关部门。十、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某汽车销售4S店项目建设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吕庆丰收受该企业经理郭某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企业信息,证明四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2)吉林省四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省华辰重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的投资合同书。(3)四平市某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年产30万套汽车密封件及冲压件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2.证人郭某的证言,其某品牌汽车4S店项目在四平经开区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其和吕庆丰逐渐熟悉的。某汽车4S店在落户四平跑立项、报送审批手续过程中,吕庆丰帮着推进项目进度。2012年末,其路过四平,想看看吕庆丰。在烈士塔附近的妇婴医院门口,其见到吕庆丰,将事先准备好的装在信封里的1万元钱交给了吕庆丰,说给他拜个年。送钱是为了和吕庆丰处好关系,以后公司有事需要他帮忙。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2010年,四平某汽车4S店项目计划落户四平经开区,该公司经理郭某与其逐渐熟悉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郭某说路过四平,想看看其,让其在烈士塔附近等他。在妇婴医院门前,郭某将一个牛皮纸信封交给其,说:“快过年了,我过来看看大哥,这是我一点心意。”其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百元面值人民币1万元,这钱作为平时开销其花掉了。郭某的4S店在立项、报送审批手续过程中其帮了忙。十一、被告人吕庆丰利用担任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四平某1换热器厂某换热器项目提供帮助,2009年9月,吕庆丰以有急事需要钱为由,向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经理于某借款10万元。2015年于某因投资开发区某项目未获批准,请托吕庆丰帮助要回先期支付的征地款,主动将借据撕毁并告知吕庆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2009年9月18日吕庆丰给于某出具的10万元借据复印件。(2)企业信息,证明四平市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的自然情况。(3)关于四平市某换热器厂项目申请的批复。(4)四平市某换热器厂占地情况的说明。(5)吉林省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与四平市某换热器厂于2002年7月15日签订的建厂合同。(6)关于某换热器项目立项的批复。(7)吉林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和四平市某换热器厂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投资合同书。2、证人于某的证言,2002年四平某换热器公司在四平经开区落户建厂,在办理立项、选址的过程中,其和吕庆丰认识了。2009年的时候,在四平某汽车4S店东边、路的北侧有一块4万平方米的地,吕庆丰让其投资这块地建一个名车广场,其与经开区签订了协议,缴纳了437万元的征地款。这个时候吕庆丰向其借10万元钱,吕庆丰来其单位取的钱,给其打了10万元钱的借据。之后向吕庆丰要过几次,吕庆丰都以没钱为理由不还。正好其想让吕庆丰帮其往回要向经开区缴纳的437万元钱,其说这笔钱不要了。经开区陆续返还给其220万元,吕庆丰在其中应该帮过忙。3、被告人吕庆丰供述,其和某换热器公司的董事长于某也比较熟悉。2010年夏季的一天,其找于某借10万元钱,于某同意了。过了几天其去于某办公室取的钱,给于某写了借条。2011年左右于某在经开区想买三四万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向经开区缴纳了500万元左右的征地款。2012年贾某主任上任后,把于某的这个项目给否了,但是500万元征地款没有退还给于某。2015年的一天,在贾某办公室门口,于某对其说:“你写的10万元欠条我已经处理了。”于某把借条处理上了,是为了让其帮助某换热器公司向经开区要500万项目征地款,这10万元钱就是于某送其的。十二、被告人吕庆丰自2000年8月25日起,被任命为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吕庆丰将受贿所得用于家庭花销及用于其控制的广告公司的花销。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8日,吕庆丰因违纪被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审查期间,吕庆丰交代了受贿157万元的事实。2016年1月8日,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吕庆丰受贿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吕庆丰主动向侦查机关上缴涉案赃款1139028元,及使用赃款购买的丰田RV4白色轿车(吉C-9H2**)一台。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8日,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被告人吕庆丰受贿的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当日立案,并对吕庆丰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书证(1)被告人吕庆丰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吕庆丰的自然情况。(2)中共四平市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00年8月25日,被告人吕庆丰被任命为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3)四平某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4)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在审查问题范围内,吕庆丰能够配合组织工作,如实交代了涉嫌受贿157万元人民币的问题。(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2016年9月12日,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2日扣押吕庆丰受贿所得赃款1139028元。3.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的证言,其是吕庆丰的女儿。2015年9月,其购买了上海市康定路1033号1914室的4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花了175.5万元。购房款家里给拿了50万元。其在英国上学的学费三年有30多万元。(2)证人李某3的证言,吕庆丰是其姐夫,四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是在2002年12月成立的。钱都是其姐姐李某1出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吕庆丰。公司这些年收入大概有150万元左右。(3)证人李某4的自书证言,证明2013年底,其将丰田RV4轿车(吉C-9H2**)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吕庆丰,未办理过户手续。4.被告人吕庆丰的供述,其收受贿赂的去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女儿上学的花销及其个人开销30万元左右,里面包括其卖了一台丰田车花了9万元;二是女儿在上海买房子花了50万元;三是建大型户外广告体花了70万元左右。同意将其用受贿款购买的丰田车用于抵缴赃款上缴国库。经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后认为:一、关于于某撕毁被告人吕庆丰的10万元借条是否属于吕庆丰受贿的问题。经查,于某证实因为想让吕庆丰帮忙,这10万块钱就不要了,于是其将10万元借据撕毁。吕庆丰供述“这10万元就是于某送给我了。”由此可见,吕庆丰主观上具有接受该10万元的意思,客观上已经接受了该10万元,且无证据证明吕庆丰有还款的表示,故应认定为吕庆丰受贿。吕庆丰及辩护人提出的该事实吕庆丰不构成受贿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吕庆丰收受陶某、高某1、郭某财物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经查,吕庆丰利用职务之便,对陶某、高某1、郭某的企业发展提供帮助,三人出于感谢的目的给付吕庆丰财物,吕庆丰接受,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司洋提出所送财物属于个人馈赠吕庆丰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三、关于被告人吕庆丰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证实吕庆丰在审查问题范围内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8日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吕庆丰接受于某、郭某贿赂的犯罪线索。在侦查阶段,吕庆丰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吕庆丰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首。吕庆丰及辩护人提出的吕庆丰是自首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庆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吕庆丰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且大部分受贿罪行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的,案发后上缴大部分赃款,对吕庆丰可从轻处罚。对于吕庆丰索贿65万元的部分,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吕庆丰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庆丰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受贿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如实供述】、第六十四条【赃物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庆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庆丰受贿所得赃款1139028元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丰田RV4轿车(吉C-9H2**)依法上缴国库;其余受贿所得赃款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小雨审判员  钱红英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