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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党玉聪与高崇晶、乔桦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聪,高崇晶,乔桦南,倪协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3500号原告:党玉聪,内蒙古开元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军,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崇晶,司机,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乔桦南,市容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被告:倪协晓,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文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该公司员工。原告党玉聪与被告高崇晶、乔桦南、倪协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党玉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玉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玉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党玉聪负担。审判员  李瑞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