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翟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高志,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生,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翟相彬,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赵吉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新欣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