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耿宁、云南名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耿宁,云南名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被执行人耿宁。被执行人云南名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宁、云南名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