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进与王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王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329号原告:徐进,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俊山、宋佳阳,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芝,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徐进诉被告王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 判 长 玄泽茹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人民陪审员 王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