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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进与王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王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329号原告:徐进,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俊山、宋佳阳,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芝,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徐进诉被告王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 判 长  玄泽茹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人民陪审员  王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