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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熊永军与马飒染、徐晓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飒染,熊永军,徐晓伟,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飒染,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永军,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审被告:徐晓伟,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审被告: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9900-5。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88号金色雅园第C7幢1单元9-10层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0355001-8。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马飒染因与被上诉人熊永军、原审被告徐晓伟、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飒染于2016年11月29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16年12月5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但未获批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再次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30.00元,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飒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