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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保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全良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保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全良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741号原告:山东保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李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良,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保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保利公司)与被告王全良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保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99号“保利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第945号车位归原告山东保利公司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王全良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保利公司于2007年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位于济南市xx村xx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历城国用(2009)第xx号。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了名为“保利花园”的小区商品房,车库预售许可证号为济建开预许字第(2009)xx号。2013年4月6日,被告王全良与原告山东保利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940号的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全良购买原告山东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第xx号,原告山东保利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将940号车位网签至被告王全良名下。后因山东原告保利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又于2013年4月19日将第xx号车位网签至被告王全良名下。原告山东保利公司多次与被告王全良沟通协商,要求被告王全良配合原告山东保利公司撤销第xx号车位的网签备案并同意给付误工费用,均遭到被告王全良的拒绝。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保利公司述称其工作人员于2013年4月19日在未与被告王全良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涉案车位网签合同备案至被告王全良名下,被告王全良对此不知情,也未占用该车位,亦未就该车位主张过权利。原告山东保利公司述称其工作人员在发现上述错误后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网签的申请,登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山东保利公司,撤销网签需要网签备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或持法院或仲裁机关出具的确认权利的裁判文书,方可撤销。山东保利公司在被告王全良不配合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拟法院裁判后,再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对第xx号车位的网签合同备案。本院认为,就第xx号车位的权属,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争议。法院民事诉讼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现实争议。将法院裁判文书作为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条件,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保利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保利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得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