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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329号原告:王桂芳,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杨桃,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吕雨彤,女,2011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桃女儿。被告:吕清河,男,53岁,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程爱心,女,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吕清河妻子。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王桂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桂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王桂芳负担。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