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329号原告:王桂芳,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杨桃,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吕雨彤,女,2011年1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桃女儿。被告:吕清河,男,53岁,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程爱心,女,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吕清河妻子。原告王桂芳诉被告杨桃、吕雨彤、吕清河、程爱心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王桂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桂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王桂芳负担。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