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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从发申请执行孙光辉、张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从发,孙光辉,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谢从发,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孙光辉,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042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4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