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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伍权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权,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2012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南京路金业里小区6号楼下,将被告人伍权抓获,当场在被告人伍权的裤子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混杂有绿色片剂)1包。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伍权租住的本市江岸区南京路金业里小区6号3楼2号的家中卧室梳妆台抽屉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混杂有绿色片剂)4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经称量,上述物品共重75.2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杨某1晨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伍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权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权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伍权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人民陪审员 董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