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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来小诉被告洪八斤、德翠芬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小,洪八斤,德翠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094号原告来小,女,1941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洪八斤,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德翠芬,女,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小诉被告洪八斤、德翠芬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八斤、德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来小撤回对被告洪八斤、德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来小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