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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银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875号原告董银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冬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